2022年上海人才引進落戶政策發生什么變化了嗎?想要走人次引進方式落戶上海的,需要滿足哪些申請條件呢?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正常經營且依法納稅的機構,引進國內優秀人才,適用本細則。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中央單位在滬一級分支機構、總部在滬單位的分支機構。
3.經各區域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其他分支機構。
4.確需引進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4項人才的分支機構。
(二)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員的引進落戶,根據相關部門或文件規定執行。
(一)用人單位應與引進落戶的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引進人才一般應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對于特別優秀或者特別緊缺急需的,可適當放寬年限要求。引進人才工作地點一般應在上海。
(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所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是指按照規定取得高級職稱并受聘相應職務,包括明確可聘為高級職稱相對應的國家職業資格。
(三)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2項所稱“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個人證書。政府表彰項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門認定。用人單位一般可在人員獲得表彰5年內申請引進。
(四)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所稱“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的認定依據,參照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門批復。用人單位一般可在人員列入人才培養計劃5年內申請引進。
(五)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4項所稱“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是指根據國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立項批復進行認定的科技項目;所稱“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應由國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立項、申報材料予以認定。在項目執行期限內,用人單位可申請引進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六)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重點機構”,包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承擔單位,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貿易型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本市重點行業領域、重點區域(包括成果轉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國家級大學科技園)主管部門推薦的重點用人單位。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由市科委認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貿易型總部”,由市商務委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正常運營且在認定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可申請引進項目人員。
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5項引進的人才,應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報之日)相應工作經歷。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6、7項引進的人才,應屬單位緊缺急需的核心業務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報之日)相應工作經歷。
(七)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第8、10項引進的人才,所獲榮譽(獎項)應具有個人證書,且用人單位一般可在人員獲得榮譽(獎項)5年內申請引進。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7項、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第9、10項所稱“技能類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線從事技能類職業、工種(具體職業、工種范圍另行公布)或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行業代表性企業自主評定和推薦的高技能人才。“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是指國家級或省部級技能類人才表彰、國家級技能競賽金、銀、銅獎或省部級技能競賽金獎(或一等獎)及以上獎項。
(八)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1項所稱“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是指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須經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備案)或創業投資機構(須經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備案),首輪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或者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20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業連續工作滿2年的創業人才。
(九)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2項所稱“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是指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須經上海市技術轉移協會備案)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2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5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于5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
(十)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3項所稱“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是指已經完成在本市投資累計達到3000萬元的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伙人,或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
(十一)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4項所稱“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是指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的企業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十二)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5項所稱“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家:
1.運營本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創始人。
2.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利潤率10%以上,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或科技企業連續3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10%以上,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3.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不屬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目錄。
4.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失信信息記錄。
(十三)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第16項所稱“本市航運、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是指經同行專家評估認定,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行業專門人才,以及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行業專門人才。范圍如下:
1.航運專門人才
(1)具有國家飽和潛水員或空氣潛水員證書,并從事潛水作業工作的潛水員。
(2)取得甲類船舶船長適任證書,并從事遠洋船舶駕駛工作的船長。
(3)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具備相應飛行經歷時間或軍機試飛工作經驗,并從事相應工作的試飛員。
(4)取得飛行執照,并從事相應工作的飛行員。
(5)具有民用航空器維修執照、飛行簽派執照,并從事相應工作的人員。
2.傳統醫學人才
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具有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授予的“國醫大師”稱號或“名中醫”稱號的傳統醫學人才。
3.體育專門人才
經市體育局認定、獲得國際或國家重要體育賽事獎項的體育專門人才。
4.文化專門人才
經市委宣傳部認定、獲得國際或國家重要文藝文化類獎項的文化專門人才。
(十四)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第17項所稱“本市各區和重點區域自主審批的緊缺急需人才”,是指不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五)款第16項、由本市各區、重點區域經決策程序審議、公示后自主審批引進的人員。
(十五)用人單位引進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對引進人才的業績、貢獻等進行評價后出具評估推薦意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推薦意見,定期組織召開會議集體商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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